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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專利保護

                      導讀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何雋2020年7月7日至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線舉辦ldquo;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對話會rdquo;第二屆會議。本次會議是WIPO繼2019年9月首

                      文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何雋

                      2020年7月7日至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線舉辦“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對話會”第二屆會議。本次會議是WIPO繼2019年9月首次舉辦“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對話會”后,再次舉辦相關會議。會議旨在通過WIPO牽頭與各成員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進行對話,更好地理解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之間的關系,幫助法律和政策制定者在人工智能日益重要的背景下界定所面臨的最緊迫問題。

                      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專利保護

                      本次會議為期三天,采用在線會議形式舉行,來自130個國家的2000多位專業人士參加會議,分別圍繞人工智能生成和輔助完成的作品和發明的知識產權保護、人工智能發明的可專利性、公開和指導原則、數據的著作權、數據和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權利等議題展開討論。WIPO的成員國、政府間組織、行業協會、學術和科研機構、私營機構等的50多位代表進行了發言。

                      “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對話會”的特點

                      會議得到WIPO、各成員國和其他利益攸關方的高度重視。WIPO總干事弗朗西斯高銳全程參與,除第一天發表開幕致辭外,三天的會議中均作總結發言。會議由法國常駐聯合國和日內瓦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弗朗索瓦里瓦索大使擔任會議主席主持討論。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德國聯邦法院均有法官發言。中國、美國、日本、德國、英國、瑞士、俄羅斯、芬蘭、西班牙、澳大利亞、新加坡、厄瓜多爾等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烏干達科技與創新部及歐盟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均派出代表發言。阿聯酋人工智能國務部長發言。此外,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AIPPI)、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FLA)、國際藥品制造商協會聯合會(IFPMA)、國際商會(ICC)、知識生態國際(KEI)、日本知識產權協會(JIPA)、知識共享組織(CC)、版權用戶權利全球專家網絡(GENCUR)、國際獨立電影制片人協會(IFPI)和歐洲卓越研究聯盟(EarE)等行業協會、學術和科研機構均派代表發言。騰訊公司、IBM公司、塔塔集團等私營機構也派代表闡述各自的觀點。

                      會議提出諸多開放性問題,以各方闡述觀點和充分對話為目標,現階段不對相關議題作出結論或決策。例如,會議討論中指出,對于人工智能輔助完成的發明,與其他由計算機實施的發明之間并不存在顯著差異。但是,隨著人工智能在發明過程中的作用不斷提升,已經出現了申請人在專利申請中將人工智能列為發明人的案例。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是否需要專利保護?是否應允許將人工智能列為發明人?誰應被登記為涉及人工智能的專利的所有人?這些問題亟需得到回應。同時,會議討論中指出,目前評估發明的創造性是以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為標準展開的。如果發明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是否要考慮由指定技術領域的特定數據訓練的人工智能來替代該領域技術人員?由人工智能取代該領域技術人員對于判斷現有技術基礎有何影響?就公開而言,是否應在專利申請中公開或說明訓練算法所使用的數據?這些問題都將是人工智能發明專利審查中將要面對的問題。

                      除專利和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外,會議高度重視為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提供數據權利和商業秘密的保護。會議討論中指出,人工智能技術的基礎是使用數據進行訓練和驗證的機器學習技術,數據是人工智能的關鍵組成部分,具有潛在經濟價值。現有知識產權法、隱私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合同制度和技術措施等已經對數據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是,法律和政策制定者仍需考慮現有保護是否充分,是否需要針對數據設立新的知識產權?同時,需要考慮目前的商業秘密法是否在保護人工智能領域的創新和第三方獲取特定數據和算法的合法權益之間實現了適當平衡?另外,由于商業秘密可能會增加人工智能的不可復制性和不可解釋性,需要考慮商業秘密是否會導致人工智能的使用產生偏見或其他可預見或無法預見的后果。

                      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專利保護

                      應WIPO邀請,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筆者參加了對話會,并在第一天的會議中就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專利保護問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推廣和深入已經對世界產生深遠影響,并深刻改變了人類的創新創造方式和過程。特別是,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在發明創造中的作用已經由輔助完成發展到自主創造。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是指在沒有人類干預的情況下,由人工智能生成產出的發明,等同于人工智能自主創造的發明。對于由人工智能輔助完成的發明,需要人類的大量干預和引導,在專利保護上適用現行專利制度并不存在爭議。

                      但是,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能否給予專利保護?如果給予專利保護,誰是發明人?專利權授予誰?這些問題急迫需要全球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機構作出回答。2019年底至2020年4月,英國專利局、歐洲專利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分別對將人工智能系統DABUS作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作出駁回決定。三家機構的理由基本相同,即專利申請指定的發明人只能是人類,而不能是機器,人工智能系統或機器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享有相應的發明人的權利。那么,中國專利法對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采取怎樣的態度?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能否給予專利保護?

                      必須意識到,技術的發展勢不可擋,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如果不給予專利保護,就極有可能發生通過偽造出一個“人類發明人”來獲得專利保護的情況。為了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必須在法律層面給予回應。中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并沒有對完成發明創造的主體作出任何限定。因此,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

                      第二,誰是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的專利權人?

                      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對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屬于職務發明人所在的單位。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發明,可以參照職務發明的規定,由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進而履行專利申請權,在專利獲得授權后享有專利權。

                      第三,人工智能能否享有發明人身份?

                      在專利法關于主體的規定中,發明人和專利權人是可以分離的。根據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通常認為,這里的“人”只能是自然人。即使對于職務發明,專利權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但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時,中國專利法要求,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要寫明發明人的姓名,發明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上述法律規定均暗含了人是發明創造的主體的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實踐中,無論完成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發明創造,即可被認定為發明人。此外,在發明完成后,如果專利申請的權利和專利申請權由他人享有,那么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人并不需要履行其他義務(根據美國專利法,發明人需要宣誓或聲明)。因此,認定人工智能為發明人在法律層面和實踐層面均不存在障礙。至于類似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所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可以同樣轉移給人工智能的開發者,這并不影響賦予人工智能以發明人的身份。

                      另外,理論上,只要通過法定程序,法律可以擬制出新的法律主體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如法人。因此,即使對發明人中的“人”作狹義解釋,也存在為人工智能擬制法律人格或法律意義上主體地位的可能性。

                      對知識產權審判相關工作的幾點思考

                      在首屆會議和本次會議中,WIPO和各參與方針對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提出了諸多開放性議題,現階段各方表述的意見還存在較大差別。但是,從參會人數和各方參與度可以看出,世界各國均承認在人工智能與知識產權領域展開對話的重要性,同時已經出現未來達成國際層面共識的可能性。我們要積極參與后續會議及相關議題的討論,充分闡述中方意見并發揮引領作用,為將來的談判和達成新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做好準備。

                      我們要高度重視和準確研判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人工智能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驅動力量,加快發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關能否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機遇的戰略問題,是贏得全球科技競爭主動權的重要戰略抓手。通過會議中各成員國和利益攸關方的發言,可以發現全球主要創新國家對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均高度重視。在當前世界經濟前景不確定的情況下,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深入應用將帶來重要的戰略發展機遇,必須對相關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影響作出準確研判。

                      同時,要對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訴訟作出風險預判和應對預案。歐洲和美國已經相繼出現以人工智能作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歐洲專利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均以人工智能不能作為發明人為由對專利申請予以駁回,相關決定引發了全球科技界和法律界的廣泛關注和爭議。可以預判的是,相關專利申請和由此引發的知識產權訴訟風險在我國同樣存在,國外專利申請人對我國針對人工智能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態度極為關注。因此,我們需對可能出現的知識產權訴訟作出應對預案。

                      本期封面及目錄

                      《中國審判》雜志2020年第15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53期

                      免責聲明:本文章由會員“李龍”發布如果文章侵權,請聯系我們處理,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請于本站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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