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四川省工傷賠償2023標準
一、工傷保險
1、具有補償性
2、權力主體:本企業的職工或雇工
3、義務和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
4、保險補償原則:無責任補償
5、補償風險的承擔:社保機構
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
1、工傷保險的構成
(1)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3)其他資金
2、確定費率的原則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2)實行用人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建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3、費率的制定
(1)費率差別:不同行業的風險程度來確定
(2)費率檔次: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
4、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1)用人單位支付,個人不繳納
(2)保險費:本職工工資總額X單位繳納費率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
(1)收入: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2)支出: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費用
(3)工傷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不足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具體總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四、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
1、認定工傷
(1)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公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等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2、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傷害。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3、不得認定、或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4、工傷認定
(1)認定時限: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申請部門: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3)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
(4)特殊情況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申請,其他申請人一年內可提出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提交工傷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5)申請材料: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
(6)認定程序
a: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的,不用再核實。
b:爭執解決: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c:時限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職工。
對于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力義務明確的工傷,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的決定
5、勞動能力鑒定
(1)鑒定范圍:發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2)鑒定分類:
(3)鑒定過程
五、工傷保險待遇
1、治療工傷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2)情況緊急時,就近醫療機構急救
2、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費用
(1)伙食補助費
(2)統籌地區以外的交通、食宿費
以上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3)非工傷疾病不享受醫療待遇
(4)發生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治療工傷的費用
3、停工留薪
(1)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12個月
(3)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停工留薪期間由單位負責。
4、工傷保險待遇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或合同期滿),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補助金(一次性) | 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 ||
傷殘等級 | 待遇(x月本人工資) | 傷殘等級 | 待遇(本人工資x%) |
一級 | 27 | 一級 | 90% |
二級 | 25 | 二級 | 85% |
三級 | 23 | 三級 | 80% |
四級 | 21 | 四級 | 75% |
五級 | 18 | 五級 | 70% |
六級 | 16 | 六級 | 60% |
七級 | 13 | 護理費(按月支付) | |
八級 | 11 | 等級 |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九級 | 9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十級 | 7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5、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6、工傷保險職責歸屬
(1)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時,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2)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企業破產的,先撥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3)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使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4)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原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7、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1)責令限期參加,補繳費用,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3倍罰款。
2)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2)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保險費、滯納金
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