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標導向型人格的特點(目標導向)
導讀1、目標導向2003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國會提交了《按照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108條款要求對美國報告系統中采用基于原則的會計體系進行研究的報告》,并對美國報告
1、目標導向:2003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向國會提交了《按照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108(d)條款要求對美國報告系統中采用基于原則的會計體系進行研究的報告》,并對美國報告系統中采用基于原則的會計準則制定方法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2、該報告既不贊同采用基于規則的會計準則,又不贊同采用純原則(principles only)的會計準則,而是提出一種接近但優于基于原則會計準則的制定模式———目標導向(objectives oriented)的新觀點。
3、這個觀點的提出使原來的會計準則制定的原則基礎和規則基礎之爭變為在原則和規則之間尋找最優均衡點。
4、“目標導向”涵蓋了“純原則”的全部,同時又吸收了“規則基礎”的優點,在“度”的控制上恰到好處。
5、具體來說有以下特點:(1)“目標導向”以改進后得到一貫運用的概念框架為基礎。
6、每個準則的制定都要根據內部一致的概念框架進行。
7、這意味著整個會計系統會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
8、(2)明確說明準則的會計目標——決策有用性,這使公司管理當局想繞過會計準則本來意圖而進行財務操縱的可能性減至最小。
9、(3)提供適量的細節以增強準則的可操作性。
10、(4)盡量減少例外條款,因為例外的本質就是對會計目標的違背,并且還會引起準則內部的矛盾。
11、(5)避免使用百分比測試和只注意交易形式而忽視交易實質的界限檢驗,以杜絕對準則陽奉陰違的行為。
12、(6)目標導向的會計準則清楚地說明了它將適用于哪些類型的交易,同時它也向財務報告的編制者和審計人員提供足夠的指南,幫助他們判斷公司的交易應采用何種會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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