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3級安全教育考試試題答案
又到一年高考時
希望每位考生都可以
在公平、安全的環境下
順利完成考試
高考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根據《刑法》規定,考試作弊,最高可判七年。需要提醒的是,法律不僅處罰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人,還處罰參與作弊的考生。
詳細的法律法規內容如下
組織考試作弊罪
概念: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以及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
提醒:組織高考作弊,涉嫌刑事犯罪。家長幫助孩子作弊不是愛而是害,到頭來不僅是一場空,而且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廣大考生和家長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拒絕考試作弊,切勿以身試法。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概念: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行為人提供試題、答案的對象不限于組織作弊的團伙或個人,也包括參加考試的人員及其親友,這一點不同于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器材的犯罪。
提醒:高考答案不可購。高考試題屬于國家絕密級材料,其保管和運送都有極其嚴格的管理措施。廣大考生及家長務必擦亮眼睛,明辨真假,謹防詐騙。
代替考試罪
概念: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提醒: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廣大考生一定要誠信考試,否則將自食其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明確,對在高考、研考等國家教育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將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行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切勿將手機帶進考場
現在一些考生平時經常使用智能手機搜題、翻譯等功能來輔助學習、提高效率,但如果在高考中使用手機作弊,那真自毀前程。
重點提醒:高考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教育考試。《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
祝愿所有考生
全力以赴
金榜題名
來源:遼寧日報北國客戶端、遼寧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