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案(瀘州案)
瀘州案,瀘州案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小飛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以“瀘州遺產繼承糾紛案”為例 首先的一個問題是中國是否存在司法的合理性問題,之所以要問這樣一個問題是因為并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帶有普適性,也不是所有的問題在任何語境中都是真問題。
2、對于這樣一個問題,我的初步判斷是肯定的,這樣一個判斷主要通過對個案的的分析得來的。
3、 “瀘州遺產繼承糾紛案”及其內在的司法合理性問題 被告蔣倫芳與丈夫黃永彬于1963年結婚。
4、1996年,黃永彬認識了原告張學英,并與張同居。
5、2001年4月22日,黃患肝癌去世,在辦喪事時,張當眾拿出黃生前的遺囑,稱她與黃是朋友,黃對其財產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蔣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于4月20日公證。
6、遺囑生效后,蔣卻控制全部遺產。
7、張認為,蔣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蔣給付遺產。
8、 一審法院認為,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黃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及一套住房屬夫妻共同財產,而黃未經蔣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
9、且黃在認識張后,長期與張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
10、故該院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獲得遺贈財產的訴訟請求。
11、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首先確定遺贈人黃永彬立下書面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12、盡管遺贈人所立遺囑時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遺囑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遺囑的內容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13、《婚姻法》第26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14、夫妻間的繼承權,使婚姻效力的一種具體體現,蔣倫芳本應享有繼承黃永彬遺產的權利,黃將財產贈與張學英,實質上剝奪了蔣的合法財產繼承權,違反法律,應為無效。
15、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和《繼承法》為一般法律,《民法通則》為基本法律。
16、依據《立法法》,《民法通則》的效力高于《繼承法》,后者若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
17、該院認為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
18、[3] 該案件判決的過程及之后,都受到了當地百姓及全國學界與媒體的廣泛關注。
19、學界中有很多學者通過不同的視角對該案提出了多種多樣的分析。
20、但是,引發我興趣的則主要在于一點:在有關該案的看法中,當地民眾與學界呈現出較為對立的看法,而且幾乎是一邊倒的:大部分法學界人士都對該案提出了質疑[4],而大部分當地民眾則對該案判決表示了支持。
21、[5]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對立?如何來解讀這樣一種截然對立的現象?在事過幾年之后再舊事重提,雖不免有“馬后炮”“事后諸葛”之嫌,好在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判斷誰對誰錯,只是想就事情本身作為一件知識事件作一種社會學的考察,而這樣一種時間上距離的拉開,反倒能使我們以一種更為理性、更心平氣和的態度來看待這一事件。
22、 那么,在案件審判過程及審判之后法學界與社會公眾的討論中呈現出一種什么樣的態勢,而在討論各方又是倚仗什么樣的理由和資源呢?我根據當時各方的討論,做出了以下的概括: 對法院判決的態度 理由 代表文章 雙方的人數及力量對比 對法院意見表示質疑 法院違反了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則以及特殊規則優于一般規則的立法法規定; 2、 法院的判決侵害了死者的財產權和意思自治; 3、死者遺贈的行為并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陳岑:“對張學英訴蔣倫芳案判決的三點質疑” 王怡:“法治評論:脆弱的財產權” 韓新華、金濤:“論概括條款及其具體化” 在法學界當中出現在公眾視野中的,質疑法院意見一方無疑是占多數的 對法院意見表示同意 本案的發生有其特殊的立法背景存在,認為《繼承法》上有關財產繼承的規定與《婚姻法》中有關規定在本案中出現沖突從而形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法官的行為只是在履行其法官裁量權而已。
23、 范愉:“瀘州遺贈案評析” 表一:法學界看待“瀘州案”的不同觀點[6] 對法院判決的態度 理由 雙方的人數及力量對比 對法院意見表示質疑其一,遺贈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遺贈人可以將自己的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24、其二,“ 二奶”僅是社會上對一類人的稱呼,并不證明否定其民事主體的地位,既承認為合法的民事主體,“二奶”當然有權接受遺贈。
25、這是私法上平等原則的體現。
26、其三,從社會功能而言,在當今中國,首先應當確立的是權利本位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動搖舊有的封建觀念,以其與另外的人同居為由就認定其作出遺贈的動機非法,是非法干涉私人自治的行為,背離了民法的根本原則和社會功能 根據網上討論情況,雙方應該是勢均力敵的 對法院意見表示同意 不能將財產判給二奶,其理由是黃有彬處理財產不應損害合法繼承人的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7、而黃永彬的這種遺贈行為是在公然包“二奶”之后作出的,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一種挑戰。
28、 2、 1500人的掌聲說明法官基于法律的裁判與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相吻合了,也可以理解為情與法的和諧及公序良俗與法律的一致 表二:網上公眾對該案的不同觀點[7] 通過表一和表二的整理及結合其他一些調查,我們可以發現這樣兩個對立: 其一:無論在法學界還是在受教育層次較高的階層之中,他們在論辯的過程當中所倚仗的資源主要是法學資源,而不是其他資源[8].而在法學界當中對法院判決持反對意見的為多數,到了文化層次較高公眾群體中這種多數地位逐漸被稀釋,而到了普通大眾群體當中,對法院持贊同意見的則占據了主要地位。
29、而普通大眾中所依據的判斷標準則更主要的是一個道德上的直覺。
30、[9]假如說法學內部的自洽給予我們法律的確定性,而公眾對判決的接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解讀為法律的可接受性問題的話,那么我們可以認為在本案當中,法律的確定性與法律的可接受性之間出現了緊張關系。
31、 其二:而從兩個表中的質疑方的觀點,我么可以發現其更多是從法學的內部視角來尋求自己的正當性資源的,而從同意一方來看,則更多的是從法學的外部視角來尋求正當性資源的。
32、 這樣我們似乎又回到了哈貝馬斯的司法合理性問題:一種偶然地產生的法律的運用,如何才能既具有內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部論證,從而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正確性呢?[10]但在中國本案所凸現出來的司法合理性問題似乎并沒有得到明確的回答,隨著時間的逝去,本案所帶來的討論也漸漸離我們遠去,但是問題并不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解決(也許是永遠解決不了的),它會在我們的生活中以不同的案件形式不斷地提出。
33、最近出現的“智障少女切除子宮案”或多或少是該問題的凸現。
今天的內容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