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的案件(專屬管轄)
1、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2、 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有以下三種: 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 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于一般管轄而言的,就是不同于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管轄。
5、 以下一些叫做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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