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規定的禁毒工作機制是(我國禁毒教育的治本之策)
依據《禁毒法》規定如下: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1. 禁毒法由第十屆全國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于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
2.禁毒法的主要內容:
新版《禁毒法》遵循“專群結合”、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教育與救治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禁毒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法律責任,規范了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國際合作等業務工作。
我國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傳教育。
依據《禁毒法》規定如下: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各級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我國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傳教育
依據《禁毒法》規定第十一條 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毒品的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禁毒法內容有哪些
禁毒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甲基()、、、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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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愿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應當對志愿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