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t是什么意思 bgm網絡語什么意思
這兩天,跑題姐被《歡樂頌2》朋友圈刷屏,有人吐槽小包總娘炮,有人吐槽廣告植入太多,有人吐槽人物造型奇葩……總之,堪比吐槽大會。
除了這些吐槽之外,這兩天又出了新的槽點:一部電視劇十幾首OST,你是MTV合集嗎?
對于這一點,我倒不以為然,這兩年火爆過的,沒火起來的韓劇們,哪一部不是每一集都出一首新OST的。《歡樂頌2》在這方面率先向先進看齊了,不過承包該局OST的董冬冬在接受媒體采訪的時候卻表示,目前國產劇對音樂的投入,“很多都沒到1%呢。”
OST、BGM剛剛被熟悉
是不是有人還不知道OST和BGM是什么好吃的?來來來,久違的小菊花課堂開始啦!
OST是Original Sound Track的縮寫,字面意思是原始聲音軌道,即原聲。通俗來講,就是一首歌曲或者音樂第一次出現在某種媒體中。
OST多見于電影、電視劇、游戲和動畫中。電影原聲,多為某部電影中的主題曲、插曲或者旋律,比如,電影《泰坦尼克》的主題曲《我心依舊》(《My heart will go on》);電視原聲,其中以韓劇OST原聲帶居多。
BGM是Background music的縮寫,指在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中,作為背景襯托的音樂,通常是無人聲的。真正意義上的伴樂起源于歐洲的戲劇,自電影有聲化之后伴樂得以迅速發展。
現在小伙伴們不是經常說,“這是個自帶BGM的男人”,意思就是……他可能有點吵吧。
一群出場自帶BGM的男人
好了,知識普及完畢,我們來看看,國產影視劇行業OST和BGM的現狀:很多影視劇組都在慢慢重視起影視劇歌曲和背景音樂,不過正如董冬冬所說,雖然音樂創作人頗為認真對待給國產劇配樂這件事,但平臺方、制片方卻似乎還沒跟上音樂人的腳步。更不要談用OST和BGM賺取額外收益了,董冬冬說,以前他們也嘗試過把一些歌曲做付費,但成功的不多、利潤也比較微薄。
比起電視劇,電影方面似乎情況好一些,畢竟我們的電影獎項都是設置了“最佳原創電影歌曲”和“最佳原創電影音樂”兩個重要獎項的,而且,我們的電影音樂人在三大電影節上也是獲得過肯定的——2006年第56屆柏林國際電影節的最佳電影音樂銀熊獎獲獎者是來自中國香港的金培達,他的獲獎作品是《伊莎貝拉》。近兩年,《長城》、《大魚海棠》、《夏洛特煩惱》、《火鍋英雄》、《前任攻略2》都是出過電影原聲碟的。
可以說,我們的平臺方、制片方剛剛熟悉和重視起OST和BGM,而“不景氣”已久唱片界,卻已經瞄準這一棵救命稻草,開始認真對待了,不信就看看看張靚穎、王錚亮,他們的影視音樂專門廠牌成立已經整整一年了。
版權概念 音樂人也走在前面
有了音樂產品,我們就要來看看市場效益。數據顯示,影視OST在中國商業價值突飛猛進,僅在QQ音樂平臺上,其日均試聽量已經占到了14.26%,而它的數字專輯累計銷售額,在一年時間實現了從0到2400萬的飛躍,占全部數專總銷售的11%。不過,這個相比韓國破億元的產值,仍顯得弱小。去年年底熱播的韓劇《鬼怪》,其OST在中國內地的音樂平臺QQ音樂上屬于付費服務,直到現在,這張OST大碟已售出1200多萬首歌,打包折算成人民幣起碼是861萬多的收入。當年的《太陽的后裔》,更是在中國賣出了1200萬元的成績。
看到如此潛力巨大的市場,那么新的問題又來了——版權。外媒曾經曝光的一個經典案例,一個獨立電影制片人想要用Tom Petty的一首單曲作為電影音樂,盡管這是一個獨立制作的低成本電影,從短期看也不具備較大的掘金潛力,但電影制片人依舊要向該曲的詞曲作者支付約5萬美金用于獲得歌曲的授權。然而,這筆費用也僅僅用于獲得歌曲的本身的權利,若想要使用Tom Petty演唱的錄音版本,則電影制作方還需要向錄音版權擁有方支付額外的5萬甚至更多的美金用于獲得錄音音樂相應的授權。之前徐崢為了營造《港囧》里懷舊的港式情懷,也為16首經典老歌花費了不少版權費。
同時文化產品的創作者,影視劇在音樂版權方面,似乎都很重視。“重災區”則在方興未艾的各類綜藝節目里。還是要舉例說話,之前《吐槽大會》最后一期李誕鳴謝李志的寬宏大量,并把獲得李志口頭授權的歌曲播放了好久。筆者不明就里,專門百度了事件始末,原來在《吐槽大會》李小璐那期節目中,節目組未經授權使用了李志的歌曲《你離開了南京,從此沒有人和我說話》,李志發微博維權。李誕迅速回應,僅用了幾十分鐘雙方就在網絡上把事情說清楚,節目向李志道歉,李志也原諒了《吐槽大會》。這僅是綜藝節目中使用未授權BGM一個非常小的例子。現在打開電視看綜藝節目,動不動就出現極熟悉的背景音樂,比如雖然知道得到了原版節目《RUNNING MAN》的授權,但大黑牛出現時,弄一段“老虎的音樂”總讓人覺得怪怪的。
隨著版權意識的增強,近年來,明星們維護版權的事件越來越多。此前,《歌手》節目也曾接連曝出侵權事件,維塔斯也狀告《歌手》侵權,名詞曲作家李海鷹表示歌手趙雷在《歌手》中演唱的《月亮粑粑》里大段使用了其創作的《彎彎的月亮》。高曉松因張杰演唱《默》的版權一事也在微博上@節目組。但是,除了高曉松微博發出后,湖南衛視聯系了高曉松向其致歉,并補辦了授權手續外,其他并未得到答復。
總讓音樂人追著節目制作者討說法,是該說節目制作者版權意識太差呢,還是僥幸心理太強呢?
雙贏模式 OST BGM的追求
究竟怎么才能及維護音樂創作者利益,又保證節目影視劇制作方不花冤枉錢呢?當然是尋找一種讓OST和BGM為雙方都帶來經濟利益的雙贏模式。如今,影視歌曲的合作方式有以下三種主要模式:
1、音樂制作公司承擔制作成本,影視節目制作方擁有歌曲使用權,不用支付版稅,但歌曲版權歸屬于制作公司,該公司靠音樂平臺的保底分成實現收益;
2、劇方出資做OST,歌曲版權歸屬于劇方,制作公司只做承制,版權保底收入歸劇方;
3、混合前面兩種模式,版權歸制作公司,歌曲使用權歸片方,收益分成雙方共同所有。顯然第三種“混合”方式更能激勵雙方共同做好作品。
在我國,影視歌曲的市場可謂經過了漫長的初級階段,正在慢慢走向成熟。但它既然是一種文化商品,就一定遵循商品經濟的規律。如何讓這些好聽又富敘事性的音樂作品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相信只要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個大金礦將很快被挖掘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