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營比例(聯營 合營的區別)
導讀1、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2、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
1、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2、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3、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4、 合營企業不同于聯營企業。
5、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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