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汽車可在北京申請臨時上路 但要配備司機
12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發布了指導文件規范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根據新規,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申請自動駕駛車輛臨時上路行駛。自動駕駛車輛須具備自動、人工兩種駕駛模式,可在兩種模式間隨時切換。上路測試期間,車輛屬于“有人駕駛”狀態,特殊或緊急情況下,由測試駕駛員接管測試車輛進行駕駛操作。上路后,測試單位必須購買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賠償保函。據介紹,交通管理部門將推出第一批可用于自動駕駛的測試道路。(北青報記者 劉珜)
以下是文件全文:
北京市關于加快推進自動駕駛車輛 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讓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北京落地生根,全面落實北京關于積極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部署要求,引導產業升級和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本市積極支持自動駕駛車輛開展相關測試工作,推動我國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科技創新水平。為規范自動駕駛車輛上路測試工作,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 基本原則
全面對接,引領發展。瞄準世界科技前沿,支撐前瞻性技術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轉化,為建設科技強國、交通強國、智慧社會等提供有力支撐。
統籌布局,先行先試。結合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發揮引領示范和核心支撐作用,支持自動駕駛相關技術研發與創新,組織創新主體科學有序的開展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工作,強化創新能力建設。
政府引導,多方協同。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突出高科技創新主體在自動駕駛創新體系中的引領作用、企業在自動駕駛技術創新中的主導作用,加速基礎理論向技術轉化,技術向應用落地,在全國率先建立起自動駕駛技術創新體系。
穩步推進,保障安全。積極推進相關標準規范制定工作;完善封閉試驗場的測試規范流程。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動自動駕駛車輛開放道路測試工作。
二、 自動駕駛定義
自動駕駛車輛是指在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的機動車上裝配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
自動駕駛功能是指自動駕駛車輛上,不需要測試駕駛員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并代替測試駕駛員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自動駕駛功能包括自動行駛功能、自動變速功能、自動剎車功能、自動監視周圍環境功能、自動變道功能、自動轉向功能、自動信號提醒功能、網聯式自動駕駛輔助功能等。
自動駕駛系統是指能在某一時段執行自動駕駛功能的系統。機動車輛僅含以下機動車輔助類自動化系統不屬于自動駕駛系統:主動安全輔助系統、電子盲點輔助系統、防撞系統、緊急制動系統、停車輔助系統、自適應巡航系統、車道保持輔助系統、車道偏離報警系統、交通堵塞排隊援助系統等。
三、 責任主體
測試主體是指因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需要臨時上路行駛,遞交申請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成立北京市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
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組織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車、電子、計算機、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工作進行技術評估。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可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自動駕駛測試的申請、日常監管等管理工作。
四、 測試要求
(一)對測試車輛的要求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道路測試的未辦理過注冊登記的機動車輛;測試車輛應配備自動駕駛系統,具備自動、人工兩種駕駛模式切換功能。在自動駕駛模式下,測試駕駛員能在任何時間直接干預并操控車輛;
測試車輛應安裝監管裝置,監管裝置具備監測車內駕駛員駕駛行為、采集車輛位置以及車輛是否處于自動駕駛狀態等功能;
測試車輛應安裝提醒裝置,測試駕駛員可通過提醒裝置了解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況,并在自動駕駛失效時立即接管車輛;
測試車輛應安裝數據記錄裝置,在測試車輛發生碰撞或失控等狀況時,能夠記錄至少事件發生前六十秒至停車時間段內的相關數據。
(二)對測試駕駛員的要求
測試車輛應配備有三年駕齡以上、且無毒駕、酒駕經歷的測試駕駛員,測試駕駛員應具備隨時接管測試車輛的能力。
(三)對測試主體的要求
測試主體應具備賠償能力,應購買每車不低于五百萬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提供不少于五百萬元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測試主體應在管理機構認可的封閉測試場中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不少于規定里程與規定場景的測試;
測試主體應承諾接受日常監管,向管理機構提供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及事故等相關數據;
測試主體應按照本指導意見到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辦理申請。
測試主體須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提交測試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測試主體資格證明材料;(2)測試車輛資格與自動駕駛能力證明材料;(3)測試駕駛員資格與測試能力證明材料;(4)測試主體事故賠償能力證明材料;(5)同意接受測試監管及相關措施等證明材料。
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收到測試主體材料后,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五、 測試管理
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每個月定期組織由自動駕駛測試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測試主體提交的測試申請材料進行評估,根據專家意見,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出具審查意見。
測試主體持審查意見,應于30個自然日內按照臨時車牌辦理要求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測試車輛的臨時車牌照。
測試車輛臨時車牌照到期、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重大升級、重大變更或測試車輛發生改變的,需要重新申請測試資格。
自動駕駛公開道路測試實行科學監管措施。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在測試車輛與測試區域路側安裝設備,對測試主體的測試過程進行監管。測試主體違反管理規定進行測試的,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有權終止其測試資格,并定期公布相關違規測試主體名單。
六、 事故責任認定
測試主體應與測試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測試駕駛員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同時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報備。
發生交通事故后二十四小時內,測試主體應將規定時間段的自動駕駛數據上報給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事故責任認定后十個自然日內,測試主體應向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由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人員傷亡、車輛損毀等重大事故的,由自動駕駛測試管理機構暫停測試主體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交回所有臨時車牌照,并認真進行整改,重新申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