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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基本農田可以占補平衡嗎)

                      導讀

                      基本農田按照中央的政策是要占補平衡的

                      穩定耕地,也叫做穩定利用耕地。

                      某地區永久基本農田核實整改補足方案是這樣描述的:穩定利用耕地= 三調矢量數據中的耕地—三調標注20X屬性的耕地—大于25度的坡耕地—耕地圖斑細化名稱耕地(包括位于河流灘涂上的耕地、位于湖泊灘涂上的耕地、林區范圍開墾的耕地、牧區范圍過度開墾的耕地、受荒漠化沙化影響的退化耕地和石漠化耕地)。注意這里的“—”表示扣除的意思。

                      這一大堆被扣除的耕地,可以統稱為不穩定耕地。也就是說,耕地包含了穩定耕地和不穩定耕地兩個大類。

                      3月5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開幕,大會審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草案。

                      綱要草案提出十四五耕地保護目標,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夯實糧食生產能力基礎,保障糧、棉、油、糖、肉、奶等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強化耕地數量保護和質量提升,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 “非糧化”,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嚴禁占優補劣、占水田補旱地。以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為重點,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建成10.75億畝集中連片高標準農田。

                      1.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對象

                      所有擁有耕地承包權的農民和承包了國有農場耕地的農場職工。

                      2.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

                      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一卡通”賬戶一次性直接補貼到農戶。

                      3.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不予發放情況

                      被非農征用、退耕還林、挖塘養魚、畜禽養殖、發展林果業、綠化景觀建設、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撂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耕地質量未能通過驗收確認的耕地不屬于補貼范圍。

                      一、南水北調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具體如下:

                      水田 1888元/畝

                      水澆地 1754元/畝

                      旱地 1422元/畝

                      菜地 2742元/畝

                      河灘地 711元/畝

                      果園 2274元/畝

                      經濟林地 1622元/畝

                      用材林地 1622元/畝

                      灌木林地 1622元/畝

                      苗圃 1622元/畝

                      養殖水面 2410元

                      注:本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標準以當時下發文件為準。

                      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匯總后由省級報國務院批準。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的批準。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占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確保其用于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三條 自愿以投親靠友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提出申請,并由遷入地縣級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后,遷出地縣級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

                      第十四條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兌付給移民。省級應統一印制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填寫并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核對。

                      第十五條 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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