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新規
說起古代刑罰,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了,基本上每個人都能舉出兩三個來,比如我們熟悉的宮刑、刖刑等等。古代的刑法相對來說都比較殘忍,嚴重損害了犯人應有的權益,不像現在一樣,基本上都是坐牢,叛個有期或者是無期,嚴重者則會判處死刑。
但就死刑來說,古代時期的死刑相對于現在來說就顯得很殘忍了,雖然行刑后的結果都是一樣的,但是過程卻大不一樣。而古代的死刑大致來說有斬首、絞刑、凌遲等,基本上都是比較殘忍的。而現在的死刑,基本上都是槍斃,或者是注射。
可我們在看到犯人被判處死刑的時候,卻往往會出現一種“死刑緩期兩年”的判處方式,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從字面上來理解,所謂“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說本來要執行死刑的,但是現在不執行,而是要緩期兩年再執行。看到這里,也許你會問了:“這遲早都是要執行死刑的,現在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有啥區別?”
實際上,還真是有很大區別的!而且很可能你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理解還是錯誤的,這是怎么回事呢?這就得說一下這一刑法的主要特點了!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簡稱為“死緩”,主要指的是那些應該被判處死刑,但是又不是必須要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說,被判處死緩的犯人,雖然已經定性為死刑,但是卻還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而相對于那些立即執行死刑的犯人來說,其罪行還是相對來說較輕一點的,只是達到了死刑的那個界定范圍而已。
因此對于這類犯人,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又會宣告“緩期兩年執行”,而在這兩年的時間里,犯人可以通過勞動改造,或者其它方面的立功表現,以觀察其個人動向,如果表現好的話,那么則有可能變成無期徒刑。
當然了,如果犯人在此期間還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的話,那么則會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反之,如果是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那么在經法院核準之后,便會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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