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撤銷申請書 處分撤銷申請書三千字
為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作用,營造和諧良好的勞動關系,4月24日,在“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珠海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懷孕女職工、港澳居民、新業態從業人員等特殊勞動主體案件,以及受疫情影響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等不同類型。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珠海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詳情: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與找他人代打卡均違反規章制度
2020年4月4日,某貿易公司因鄧某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協助他人考勤作假行為,認為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且不配合調查無認錯悔改表現,向鄧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書》。鄧某主張,某貿易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僅規定找他人代打卡屬違紀可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代替他人打卡可解除勞動合同,代替他人打卡與找他人代打卡是兩種不同行為,不能成為某貿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鄧某遂要求某貿易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代替他人上班打卡與找他人代打卡兩個行為都屬于考勤造假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某貿易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的規定,無須向鄧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疫情期間認定用人單位惡意欠薪應慎重
2020年疫情期間,某零售公司安排全體辦公室人員錯峰休假,共渡難關,以緩解經營壓力。為此,某零售公司3月-5月安排陳某錯峰休事假15天,按請事假未出勤計算工資。后陳某向某零售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主張某零售公司在其尚有年假及累積假期未休的情況下安排其休事假,屬變相克扣工資,陳某遂要求某零售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陳某以此為由主張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理據不足,某零售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孕婦上班打盹不屬于嚴重違紀
李某自2012年8月起在某物業公司工作。2019年4月,某物業公司將李某工作時間調整為三班倒輪班,后李某于同年6月3日、7日等多次在凌晨分別睡著6分鐘、8分鐘、28分鐘及6分鐘。某物業公司主張李某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以此為由辭退李某并拒絕支付賠償金。李某遂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8146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李某行為有其身體客觀原因,某物業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具合理性,屬違法解除,故判決某物業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賠償金48146元。
工作經歷造假勞動合同無效
某健康公司招聘招標采購合約部經理的職位要求為“應聘者在中型房地產企業主導過招標、投標工作5年以上”,彭某應聘該職位填寫的《職位申請表》工作經歷一欄記載,其在某地產公司有上述工作經歷,并簽名承諾該表所填資料均屬實,如有虛假或隱瞞,愿接受立即開除處分。2019年3月,彭某入職某健康公司擔任招標采購合約部經理。2020年7月,某健康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態度不好,工作出錯、經多次教育未改進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彭某遂要求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職位申請表》中填寫的某地產公司及下屬公司無任職記錄。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彭某在應聘某健康公司時存在工作經歷造假行為,構成欺詐,某健康公司與彭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向個人分包業務,不影響快遞公司與快遞員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林某與某快遞公司簽訂了《網絡承包合同》,雙方約定林某承包經營某快遞公司分部,對外以某快遞公司的名義經營,但經營活動不得超出某快遞公司的授權范圍,林某雇請快遞員簽訂勞動合同需經某快遞公司簽章確認并備案。后林某聘請黎某從事快遞員工作,黎某日常工作接受林某依據某快遞公司派單安排并由林某支付工資。入職第十天時,黎某在派送快遞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黎某的家屬遂要求確認黎某與某快遞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黎某入職僅十天即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黎某與某快遞公司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關聯企業混同用工不能規避法律責任
香港居民張某自2020年8月在某文化公司負責對外銷售籃球課程,并在該公司打卡考勤,但其工資和社會保險由某服裝公司發放和繳納。某文化公司、某服裝公司均從事某品牌相關工作,共用辦公場所,財務和人事工作人員亦相同,且均使用某文化公司打卡系統進行考勤管理,共同遵守聯盟規章制度,共用微信工作群。2021年2月張某與某文化公司發生勞動糾紛,遂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某文化公司與某服裝公司之間具有高度關聯性,可以認定某文化公司與某服裝公司對張某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實,張某有權選擇并要求某文化公司承擔勞動用工主體的法律責任,故判決某文化公司向張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8432.79元。
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張某自1998年12月入職某投資公司,2021年3月21日,張某在微信工作群中指責他人憑借關系無需從事體力工作,被群主以多次發表不當言論為由踢出群聊。同年3月25日,張某向某投資公司提交手書《辭呈報告》,稱因家庭原因自愿請辭。同年4月2日,張某填寫《離職申請與審批表》,載明因自身原因離職,申請最后工作日期為4月5日。某投資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名。 2021年3月張某主張因被某投資公司主管踢出工作通知群,導致其無法接收到工作通知,屬于被變相辭退,張某遂要求某投資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8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并未在提出辭職前就此提出異議,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實其系被迫離職,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職業病接觸危害崗位,上崗、在崗、離崗均需職業健康檢查
曹某于2010年6月入職某衛浴公司,主要從事銅棒工作,工作中有接觸粉塵,上崗前某衛浴公司未對曹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曹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后一直在治療疾病未到崗上班,2017年2月28日,某衛浴公司作出《視為自動離職通知書》,稱曹某由于陳舊性肺結核復發引起的炎癥目前已經治愈,應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上班,但至今仍未到崗,視為曹某自動離職。后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曹某于2017年12月4日所診斷的職業性塵肺病叁期為工傷,某衛浴公司主張曹某入職前就有職業病。曹某遂要求某衛浴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故法院判決某衛浴公司向曹某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1800元。
公共領域崗位勞動者應遵守更高標準的職業紀律
某公交公司《違章違紀規定》明確員工一年內連續三次違反該規定的,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某公交公司任大客車駕駛員,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劉某因疲勞駕駛、飛站、不按規定時間停站,被某公交公司依據《違章違紀規定》分別作出三次處罰。在工會表示無異議后,某公交公司向劉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某認為《違章違紀規定》內容不合理,遂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公共交通系公眾出行的基本方式,劉某明知后果仍多次違反規定,某公交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故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疫情期間停產后拒發員工生活費不合法
杜某與某托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試用期為6個月。某托育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至同年5月25日疫情期間放假。2020年6月30日某托育公司以杜某工作能力不足、與同事相處欠佳等為由將其辭退,杜某自2020年7月開始未上班,同年10月某托育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后雙方產生糾紛,杜某遂要求某托育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10月的欠發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記者】王韶江
【通訊員】 何娟 王丹
【作者】 王韶江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