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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利率的發展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5〕18號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法釋〔2020〕6號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法釋〔2020〕17號 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舉例說明:民間借貸案件中對跨越兩個不同時間段司法解釋中利息的計算問題
2018年3月1日,卜某向方某強出借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3%,方某強于2020年6月9日,償還卜某15萬元利息,之后再未還款,現卜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強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按一下計算方式確定起訴的訴求:
故而,訴求可列為本金20萬元,利息24.7271萬元。
二、近年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整理